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
东营市环保局电话:0546-8318932
电子信箱:283682290@qq.com
通讯地址:东营市府前大街100号
邮编:257091
公开内容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审批时间 |
审批文号 |
1 |
利津县中心医院 |
DSA及Ⅲ类射线装置应用项目 |
2016年12月11日 |
|
2 |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电力管理总公司 |
110kV埕一变电站供配电系统改造工程项目 |
2017年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