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规范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现场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处罚。
3.职责
各监察科对监察中发现的符合现场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处罚。
4.内容
4.1及时取证
4.1.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4.1.2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4.1.3现场查清当事人的环境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4.1.4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4.2听取陈述
4.2.1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3现场处罚
4.3.1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4.3.2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4报告情况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局法规科备案。
4.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6结案归档
及时结案,并按一案一卷归档。